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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抗辩事由有哪些

2023-11-05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 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二)滥用专利权抗辩 3、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人恶意取得专利权且滥用专利权提起侵权诉讼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不宜轻易认定为滥用专利权。 4、恶意取得专利权,是指将明知不应当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了专利权,其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当实施行为。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恶意: (1)将申请日前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技术标准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2)将明知为某一地区广为制造或使用的产品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的。 (三)不侵权抗辩 5、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6、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是指: (1)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2)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 7、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8、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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