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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
1、新颖性。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 2、独创性。将申请专利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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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⑴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⑵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⑶必须富有美感; ⑷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实质性授权条件特指外观设计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符合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授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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