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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只需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即可。《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国家卫计委已明确:全面实施两孩生育新政策后,“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如何登记,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各省市会出台规范性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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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需要哪些证件: 1、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4、本人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3张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7、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1、离婚登记手续: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 (2)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要求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再婚登记需要的手续:(一)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三)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四)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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