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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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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起上诉,以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天。上诉和抗诉期限从收到判决和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1、标题。要写明“刑事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由于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不同,因此,在上诉人书写刑事上诉状,列明当事人时,也应有所区别。具体而言,在公诉案件中一般应写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原审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应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之后,另行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由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原审被告人同意后提出的上诉,应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之后,另行写明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公诉案件的刑事上诉状中无“被上诉人”一栏。在自诉案件中,一般应写明: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或被告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自诉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而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提起上诉的,应写:“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并另起一行写明原审自诉人(或原审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果自诉人提起上诉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或被告人提起上诉时委托了辩护人的,应分别在各自的项下增写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一栏。普通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应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时,只须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上述关于上诉人的基本情况交待完毕后,应另行写明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写法同前述上诉人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起上诉,以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天。上诉和抗诉期限从收到判决和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对于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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