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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是资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负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新设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设立手续。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在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申请人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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