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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的工龄是从任命为公务员之日所属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年数(不满1年时,每个月按1/12计算)。 2、退休的公务员、军人、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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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参加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参加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被判刑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泉劳社[2008]155号)精神,现就参保人员被判刑后的养老保险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在劳动教养或服刑(含缓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若刑满释放后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刑满释放后被企业录用或自谋职业、以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改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有期徒刑(含缓刑)的刑满释放人员,其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刑满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判刑前的个人实际缴费可按规定计入刑满后参保的个人账户。改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其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予以计发补贴费。 四、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被判刑的,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被拘役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期满后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从申报续发的次月起发放,之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休人员被管制、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其养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标准发放,在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期满后的养老金调整按照本人执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地域不同,处理办法也会有相应变动
公务员取保候审期间是计算工龄的,但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75%计发生活费。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如何计算工龄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休或调整退休费待遇的人员,其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应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即“满”一个周年才能算一年,其已经领取退休费的人员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计算已按国务院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办理的,可不再变动。 (二)临时工、季节工、学徒工、轮换工、经济建设民工、“亦工亦农”工转正后的工龄计算 1956年11月12日国直人习字第7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和工作年限计算等几个具本问题的补充》中规定,国家机关使用的临时工作人员(有的称为“雇员”)被正式录用以后,他们在正式录用以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应注意掌握的是“正式被录用以前本机关的工作时间”,如果录用以前,在几个单位临时工作,不能都算为工作年限,而只能把转正录用前在本机关的工作时间计算在工作年限之内。 原省劳动局[79]冀革劳字第122号文件规定:“临时工被所在单位选招为固定工时,其在本企业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亦体现了同样的精神。 1994年3月30日省人事厅《关于贯彻〈闫伶同志关于部分工作人员接续工作年限的讲话〉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原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当计划内临时工,从工作岗位上直接应征入伍,转业、复员后直接由政府安排为正式职工;被推荐或考入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由国家分配了正式工作;以及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干部、工人,现在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其在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最后一次当计划内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工上学期间的时间要扣除,从事临时工工作的时间与毕业后分配了正式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他们的参加工作时间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的起始时间算起。 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以后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63)中劳薪便字第185号]规定: 季节工转为正式工人以后,其在本单位连续每年做季节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这里要注意的是“实际”两个字。此类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按1993年8月1日闫伶同志讲话精神,也改为从计算工作年限(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1958年6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单位的学徒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处理意见》规定:学徒工在本企业学习期满转为正式工人、职员以后,其学习期间应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原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73]计劳业字7号规定: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应与临时工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即:轮换工回乡后,根据国家生产建设需要,重新被吸收为国家职工时,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原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经济建设民工工龄计算等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函[1983]15号)规定:根据生产需要,经济建设民工被用工单位招收或转为国家职工后,其工龄问题,可参照临时工转正、录用的规定处理,即: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民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原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劳险便字41号]规定: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参保人员怎样计算工龄呢 企业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时都面临着同样的一个问题——“如何确定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招工及录用时间 1.经劳动部门招用的各类型固定工人,档案中应具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招工表》或原始的《转正定级表》,其参加工作时间以以上两表中的记载为准。 2.由人事局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博士生,其参加工作时间以《转正定级表》的原始记载为准,1985年以后毕业的职工档案中应具有人事局统一开具的《派遣证》或《报到证》。 二、兵团、插队期间的工龄计算 1.在生产建设兵团劳动的城镇知识青年,以及由我市统一组织插队、插场或个人“回乡”、“投靠亲友”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包括异地转插的知青),经当地县知青办批准注册的,其在兵团、农村、农场参加生产劳动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工龄起、止时间以档案原始记录记载为准,如档案记载时间不明确或互相矛盾,须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出时间和迁入时间(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并以证明的时间为准。 2.“文革”期间,随父母遣返、去“五七”干校或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城镇知识青年,其16周岁以后参加干校劳动或农业生产劳动期间可以计算工龄。回乡后继续上学的,从毕业后开始劳动的时间为参加工作时间。 三、参军期间的工龄计算 参军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入伍时间应以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日期为准;战士退伍时间以批准退出现役时间为准,部队干部复员、转业以办理离队手续时间为准。 四、“文革”延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 1966年至1969年期间,因“文化大革命”延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技工、半工半读、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从其应毕业那年的9月算起,春季招生的毕业生,从2月算起。应届毕业时间以《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证》记载为准。个人原因延误分配的,从实际参加工作算起。 五、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国家工作人员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 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可计算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工作人员(含兵团战士、插队、插场知青),在校血洗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学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的工龄可以相加计算。 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研究生、博士生,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2.参加工作之前的学习 除劳动部门有特殊规定外,职工参加工作前的学校均不计算工龄。 六、临时工的工龄计算 1.1988年12月31日前被招为长期工的临时工人员除城镇待业青年以外的人员(含亦工亦农人员)作临时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作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城镇待业青年在劳服、联社企业中做临时工,其工龄最早可以从1979年4月算起。城镇待业青年的临时工工龄计算,应以职工户口所在街道开具的《城镇待业青年工龄审定表》及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2.1988年12月31日后被招为长期工的临时工人员 1998年12月31日后被招为长期工的各类临时工人员,其临时工期间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有缴费记录方可计算工龄。 七、合同制工人工龄审定 1986年9月30日前被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工作期间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9月30日以后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应从其录用之月起缴纳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有缴费记录方可计算工龄。 八、吃劳保、停薪留职期间的工龄计算 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以前,企业职工吃劳保期间不计算工龄。停薪留职人员如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83】61号)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保留公职,并且个人已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的可以计算工龄,否则不能计算。依据京劳险发字【93】73号规定:吃劳保、停薪留职人员92年10月至95年10月间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这两部分人员自95年11月起个人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个人缴费年限。 九、职工出生年月的问题 对于职工出生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转入企业工龄计算问题 1.转入企业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为缴费年限(不含合同制工人),期间有缴费记录的时间应扣除。 2.1993年后档案中要有历年的考核表、调资表,调入、调出时间要有工资转移关系、行政调动介绍信或商调函,1999年1月后调出的要有失业保险转移手续。 十一、其它工龄计算问题 1.除名的工龄计算,1992年9月前在企业被除名的,其除名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参照劳办发【95】104号)。 2.辞职的工龄计算,对于个人有申请,单位同意辞职的,辞职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单位不同意的,视为自动离职,辞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工龄。 3.开除的工龄计算,对于开除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参照【59】内人事服字第740号)。 4.知青回程分配期间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如果档案中有明确的原始记录,期间的工龄可以计算,后补的证明无效。 5.离职的工龄计算,如果单位批准,之前的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反之,工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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