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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立即申请复议或者起诉,否则,一旦您动用了拆迁补偿款,就丧失权利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
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拖欠补偿款不给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政府支付征收补偿。当然虽然已经签署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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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金额没有异议,如果一直没有拿到协议中注明的补偿金,可以书面向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后仍不补偿的,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其履行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规定,你们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异议的裁定不服,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你家还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你们的权利。
这个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拆迁补偿政策,结合房子和地的具体状况。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可以用新的规定来最大程度维护自己权益,补偿金不发和延迟发放也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在拆迁过程中遇到强拆,不合理补偿等问题,可以找专业律师通过谈判,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媒体曝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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