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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结婚的疾病两种: 一)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二)患其它医容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按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对于不能结婚的疾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2、但是在医学上重症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者、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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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传染病防止法中规定的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爱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传染病者禁止结婚。 2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法律限制其结婚。这类疾病包括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骨发育不全,遗传性盲眼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疾病。对这类疾病,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但医学上认为是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应当暂缓结婚。当然如果双方同意避孕或绝育的,可以结婚。 3重症精神病和重度智力低下者禁止结婚。较轻的精神病或弱智患者是否可以结婚,应以医学鉴定为准。
判断哪些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现在主要依据的是《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概括起来,在医学上认定为不应当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郁症;重症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处于发病期间的法定传染病,包括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等。虽然医学上认为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会影响生育,但只要双方对病症完全知情,并且做了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真心相爱的双方结婚的理由。 《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中没有关于不允许结婚的疾病规定,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结婚,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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