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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产品(商品)等财物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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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以上,一般就是一千多。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封存、扣留与无照经营有关物品及其他财物,有权查封无照经营场所、收缴相关证明、票据。对无照经营者,工商部门可视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物品及财物并处以罚款,具体是: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体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通过对《条例》的认真学习,笔者有几点看法,提出来供大家探讨。无证生产和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使用无证产品的处罚设定得不对等,有不合理的地方。笔者认为,《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生产环节无证生产的处罚金额主要采用了《产品质量法》“货值金额”的模式;而第四十八条对流通环节(销售和经营活动中)的处罚金额则采用另外的模式,即“5~20万元”。从性质上来说,无证生产是源头,行政相对人大多数时候是主观故意行为,而销售或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行政相对人可能主观上还不是故意行为(不知情),但客观存在,所以无证生产远比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行为性质严重得多。但同样是小规模生产和小规模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者的处罚力度很多时候似乎要大得多,和《行政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程度相当”的原则相违背。
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无证经营治安处罚法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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