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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XX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0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迁移、撤销渡口,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的;(二)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三)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的;(四)在渡运水域内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五)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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