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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损害金额由公安机关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至于按照实际损失还是按照鉴定结论,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由公安机关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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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数额确定。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犯罪数额的认定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公式分别为: 犯罪数额=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犯罪数额=财物损失价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恢复原状所需主要材料费×综合成新率+恢复原状所需辅料费+工时费等合理费用)-残值; 犯罪数额=原值-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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