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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全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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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全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市燃气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管道燃气实行区域化统一经营。政府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企业;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或委托具有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经营。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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