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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故相对轻微,没有造成人员伤害,可以由双方私下处理,但交通事故私下引发的纠纷较多,那...
建议报警后,由交警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根据对方的过错程度和伤者的伤情确定赔偿金额;否则,若未及时报警,导致没有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将不会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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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具有很大的自由度,无需走司法程序,效率高,签和解协议,可以尽快解决事情。但是,事情存在正反面,要是和解不当,很有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利益。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在病情未明、伤残等级不清楚的情况下,不宜轻易“私了”,包括在交警组织下的调解,交警很多情况下是采取只要受害者、肇事者都同意调解方案,而不管是不是公平的态度的。 而且,有些交警,对法定的赔偿项目、标准、范围并非十分清楚,有时难免有大的出入。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肇事方还是被损害方,应当谨慎,不要轻易和解。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咨询专业人士,最好是交通纠纷律师,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
一、交通事故私了的效力如何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据此可知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交管部门起草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也是为了压缩事故处理周期、节约警力、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当事人签署的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也属于私了事故的方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具有直接的影响,具有当然的约束效力。但此类的协议并非绝对奏效,例如当事人签署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受到胁迫、意思表示不真实、协议内容显失公正等情况,都可能动摇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二、交通事故私了后应注意什么因此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当事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态度妥善的处理,保留相关的证据,在自行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及时报警处理。当然非现场事故报警可能因为事故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从而给交管部门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带来困难,此时更加突现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实际意义,法规提示当事人及时记录下列事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双方签字确认,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一旦发生反悔的情况,要及时报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指出,只要能够查明客观发生过事故,交管部门必须在接到报案的三日内受理案件。
事人不愿“私了”、虽然愿意“私了”但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①事故事实及成因一定要采取书面协议形式,即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的“事故事实”,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不能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以免一旦撤离现场对方翻脸不认人,导致事故现场和事故责任无法认定。②“事故事实”协议具有“固定”事故现场的效力:当事人达成“事故事实”协议后就事故事实及责任出现争议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在事故现场已经不复存在无法认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将以“事故事实”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事人责任;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共同申请进行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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