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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 1、协议原则。协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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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财产分割一般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婚姻无效,并不能按照婚姻共同财产处理。一般按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经法院判决认定无效婚姻的,关于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法院一般不予以处理,告知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2)无效婚姻当事人对无效婚姻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的部分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大成协议的,法院将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3)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依法应为当事人乙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外,按一般共有处理。但涉及分割重婚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将重婚方合法配偶应得的财产从重婚期间所得的财产中析出,不应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合法配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婚姻法》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共同共有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个人合伙和企业之间的联营,也会出现共同共有财产的形式。共同共有的特点是几个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不能划分各有多少份额,或者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各共有人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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