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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铁道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节较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路行政处罚案件自受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有权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九十日。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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