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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中存在侵权行为,不正当竞争指的是商业模式下的市场交易行为。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业模式下不正当竞争后用《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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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实际情况,即是否对竞争的一方造成相关损失,如果造成相关损失那么就算是侵权行为,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所以希望大家能公平竞争不要触犯法律。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因此低价倾销原则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低价倾销之例外,也就是说满足以下之一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饮料、营养品、药品、化妆品等。按照中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商品超过有效期限后是严禁销售的。积压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过于求、被新产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长期滞销的产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或者积压的商品,往往是经营者不得已而为的降价行为,它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所以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本案属于正常商业促销还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本案中,行贿、受贿双方签订了特约经销协议,H公司没有采用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服务、合理降价等正常市场营销手段取得竞争优势,而是通过给付经济利益的方式促使Y公司销售涉案品牌白酒,提高市场销量,达到排挤和压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目的。本案当事人实际上是以返利之名,行账外暗中的回扣之实。 2.账外暗中如何界定 给付回扣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看给付行为是否在账外暗中实施。《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在本案中,无论是行贿方还是受贿方,均未将给付或收取的返利如实入账。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明示如实入账仅仅是认定交易双方给付折扣、回扣、佣金的必要条件,而非所有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根据《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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