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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是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议补充的方式来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之中的损失的计算方法是:如果对于损失有约定,就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无效的话,那么就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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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是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协议补充的方式来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3、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原告、被告的具体信息。如果为自然人,则写明姓名、性别、号码等;如果为单位,则写明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2、先写起诉的案由,即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产生的纠纷;然后写诉讼请求,可以是要求被告的赔偿数额;事实与理由,即运输的过程,证据的支持;3、所要递交的名称;结尾要有具状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1、管辖。 有管辖权的地方可能有四个:被告所在地、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单式联运的情况下,可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发生连带责任,于是可有两个被告,亦即可能有两个被告所在地。另外,法律并未规定货物必须实际运输了才可适用始发地与目的地管辖。如上所述,单式联运下产生连带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多数运输公司都是将货物又交由他人运输。很多运输公司就是一种代理公司或负责配货的信息部。所以,这时,可根据管辖或执行的方便而选择被告,只起诉第一承运人的情况也很常见。 2、当事人。 按《民法典》,托运人才是合同当事人。收货人不是,类似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因此收货人收不到货的情况下,仍只能由托运人起诉。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收货人与托运人是买卖关系时(这种情况占多数),如为代办托运(亦很常见),则一旦货交承运人,交付即完成,风险即转移。之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无损托运人利益。所以,在出现货物丢失等情况时,受损的是收货人,可是却只有托运人能起诉。 3、转手运输。 如前所述,有不少运输公司并不实际组织运输,而是转手由他人运输。所以可能会主张其只是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而委托关系是过错责任。这需要根据托运单来确定,一般情况下这样的运输公司出具的仍然是标准的托运单,因而主张按委托代理处理没有事实依据。我们可以通过比较委托关系与运输关系来区分这一点。还有一点,就算该公司只有货运代理的经营范围亦不影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仍然有效。 4、货物丢失。 在货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下,有两种案由可供选择。托运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或由货物所有人(经常是收货人,如上所分析)按侵权纠纷起诉。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能选择货物在其手中受损的承运人起诉。(当然,如果是被第三人损坏,也可起诉该第三人)作侵权纠纷起诉时,除管辖、原被告均有不同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归责责任不同。侵权纠纷是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所以如果不能证明确属被告过错(比如货物被冒领,被偷),或原告亦有过错时,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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