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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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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包括: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不确定或者房屋使用者非产权所有人的,由房地产代理管理人或者用户缴纳。房地产税按年征收,按房地产原值一次扣除10元%至30%分期支付后余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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