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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婚,保护的是军人,军人提出离婚的,按普通婚姻对待;二、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唯一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三、性格不合只是起因之一,如果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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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 1、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你院〔2001〕军法呈字第12号《关于指定军事法院试办审理军内民事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申请宣告军人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为非军人的,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 二、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也就是说,无过错方不想离婚且也未提起离婚过错方赔偿的,在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再行提起诉讼,请求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离婚对于不同的方式,需要符合的条件不同,而要是不按照规定办理手续,那夫妻之间的关系也就不能从法律上解除,即使双方实际生活已经分开,并且也形同陌路了,但是法律身份上面还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至于离婚中的责任,一般就是有法定过错的一方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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