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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家和卖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违法强制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况,那么不管合同是手写的、还是打印的,这个合同都是自签字起正式生效的,两者的效力时完全一样的。 2、一般情况下手写的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买家和卖家签合同的时候出现了下面的这几种情况,那么合同是绝对没有效力的。 (1)买卖的一方或者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采用欺骗、威胁、强迫等非自愿的方式,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利益。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欺诈是说告诉随访的信息是假的、或者故意不告诉对方真是的信息,让对方基于错误的或者不全面的信息做出签合同的决定。我们这里所说的胁迫,主要说的是对老百姓或者亲朋好友的生命健康、声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也可以以法人的声誉、财产最为威胁,逼迫对方签订合同。 (2)串通起来,故意对国家、个人、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具体来说就是故意和别人事前串通好,一起对签合同的另一方进行欺骗等不合理的行为,进而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买卖双方意外的第三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例如,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与他人恶意串通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以此规避法院强制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 (3)用合乎法规法律的方式达成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也就是说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的实际目的并不是为了买卖房屋,而是为了隐瞒其他非法行为。 (4)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估计到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也是不能生效的,个人利益不能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来获得。 (5)没有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合同一定无效。举个例子,房屋的性质是农村宅基地,法律明确规定农村房屋是不能卖给城镇居民的,那么如果买家是城镇居民的话,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
离婚协议的效力与什么方式书写的无关,可以手写,但离婚协议并不是在签订后,立即生效,而是需要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至于办理地点的问题,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必须回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到法院诉讼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指的是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地方。
手写的婚前协议只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就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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