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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不办理者将要求予以整改。
一、注销程序 (一)注销申请。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简易注销”模块中填写申请。 (二)进行公示。申请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三个工作日。 (三)登记审核。登记机关在接受纸质申请及营业执照后,在综合业务系统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模块中进行审核。 (四)材料归档。注销完成后,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等有关材料归入该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个体负责人签订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 (3)个体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营业用章; (4)法规、规章和政策限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将所有资料交齐后于次月初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注销手续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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