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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是。“抓人”这一词太笼统,公安机关可以因行政责任和涉嫌刑事犯罪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中包含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部分刑罚的执行和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职权很有限,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采取以上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一般“抓人”至少都是公安分局的事。派出所的“抓人”或“带走”,一般都是到派出所了解情况,协助调查。另外,报假警是同样违法,严重情况下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
公民受逮捕的法定程序,应当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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