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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应当为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应该是公司其他股东的。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应为公司其他股东而不是公司,具体分析如下: (一)解散公司本属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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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公司的其他股东。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不是公司的其他股东,而是公司的其他股东。具体分析如下:(1)解散公司本公司股东会决议事项,股东要求解散公司向股东会提交,股东会决议同意解散公司时,公司可以解散。然而,当公司陷入僵局时,股东之间的矛盾非常激烈,股东会无法决定解散公司。因此,解散公司的诉讼实质上是为了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从这个意义上说,解散公司的诉讼应该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二)公司作为法人实体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是法律制定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公司机关决议实践的。因此,公司机构是公司表达其意志,实践其行为的核心。当公司机关瘫痪时,公司实际上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尤其是当公司被个别股东控制时,公司只表达个别股东的意志。如果由公司作为为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很可能无法查明公司是否具备解散条件的事实,而股东解散公司之诉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三)解散公司诉讼是变更诉讼,变更是公司股东之间成立公司的法律关系。任何公司的成立都必须有成立行为,公司通过股东签署成立协议,处理成立事项等一系列行为成立,公司的成立和生存反映了股东成立公司的意志。公司所谓的人合性质和资合性质是股东之间的结合关系,解散公司是打破公司股东之间的结合关系,使公司不再独立存在。因此,解散公司的诉讼解决的是公司的内部问题,毕竟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必须以公司的其他股东为被告。
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是可以的。解散公司之诉是变更是公司股东之间关于成立公司的法律关系的诉讼,实质是公司股东要求解除设立公司的合同,公司属于诉讼所指向的对象,被告应为公司的其他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之诉的被告为公司其他股东是可以的。解散公司之诉是变更是公司股东之间关于成立公司的法律关系的诉讼,实质是公司股东要求解除设立公司的合同,公司属于诉讼所指向的对象,被告应为公司的其他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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