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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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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二)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二)修改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决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五)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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