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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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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 1、口头遗嘱的订立必须是被继承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之下,如果不订立的话,也许将会没办法订立; 2、口头遗嘱的订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3、被继承人没有脱离危险或者脱离危险也没办法定订立书面遗嘱的。
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完全行为能力。 2、遗嘱须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遗嘱人须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受遗赠人须在遗嘱生效时存在、未亡。
满足以下条件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危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 3、立遗嘱时具有2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4、见证人为与遗嘱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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