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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针对工伤认定应向哪里提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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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劳动者在工地上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工作前后,在工地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伤的等。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迟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如果单位没有在三个月内申请的,则工伤职工个人最迟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如果超过时间没有申请的,会对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产生严重的影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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