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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什么内容?

2022-09-13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医疗单位的当事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或负责部门报告;非独立医疗机构、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病员及其家属认为有可能的,可以向医疗单位或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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