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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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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出现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甲方经批准转产、整顿和调整生产任务以及分立、合并、改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但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乙方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和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规定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改变工作岗位(工种)的; 5、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需改变乙方岗位(工种)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变更合同在我国现行《民法典》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可变更合同有以下情形: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情形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误解;显失公平。这类合同应予撤销。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通常说的变更合同是指合同在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标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时间等变化而导致合同内容发生改变。简单来说需要主要两个条件: 1、变更合同是在原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基础上,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成立都不能称之为变更合同; 2、合同变更必须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是经过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定,意思是即使发现自己买的东西价格贵了好几倍,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满意,一般情况下也是不可以单方面变更的,只能去和对方的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是依判决、裁定来变更。 三、所说的通过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定是针对以下几种合同: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四)一方以胁迫的手段的方式订立的合同 (五)一方以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后发现有五种情况之一的,不想解除合同又无法和对方协商变更的,可以直接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请求变更合同,当然,这种权利并不是一直享有的,不能说有利的时候就让合同继续履行,等到发现对本身无利的时候就请求变更,因此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的一年内请求变更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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