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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检验的规定如下所示: 1、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
抽检地XX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XX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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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食品安全检验的方法有: 1、自检,出厂项目需要进行自检; 2、委托检验,对工厂自己不能检测的食品,需要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委托,进行委托检验; 3、对比检验,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项目,需要每年到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对比检验; 4、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5、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6、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6、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1.确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原则; 2.明确安全生产体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 3.遵守“三同时”、“五同时”“三不放过”规定; 4.遵守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保健食品管理等非技术性管理规定。 5.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公建,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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