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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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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就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法解释。
包庇毒品犯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当综合整个案件的各种情况。如果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少,处罚轻,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知道自己是毒品犯罪分子,不向司法机关举报,不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不向犯罪分子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包庇的对象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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