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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和传销罪的客观方面完全不同,金融诈骗不是传销。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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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甚至有些时候我们都无法去区分它,关于这一现象,我们从传销入手来看看,到底传销是只有一种方式吗,关于传销是网络金融诈骗吗这一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很多人因为它披上了网络的外衣而放松警惕,步步走入陷阱。封闭场所、洗脑课程、如同拘禁的人身控制……说到这些,你一定能一眼认出它——传销!但是你知道吗,新型的传销模式正借助网络“还魂”。尤其是打着“多级分销”“微商”“电商”等名义,从事的传销活动不断蔓延,时刻“请君入瓮”近日,一美容院老板杨女士收到微信好友推送的信息,称现资产的拥有人响应国家精准扶贫的号召解冻巨额海外民族资产,只需128元申报项目会员并集齐3000人就可得到高额回报。心动的杨女士从申请人主动转变为召集者并建立新的微信小群吸引群友被骗数千人。诈骗团伙也是利用“民族资产解冻”的名义在全国各地行骗,受害者高达六七万人,金额高达几千万元。其实这是一个在中国流行了几十年的骗局,如今披上了网络的外衣让人们难以辨别,极易上当受骗。下面小编就带你一一识破网络传销的新花样。一、假借购物商城网站,采用多级分销的形式,将“拉人头”作为体系内人员盈利的主要模式,正是国家《禁止传销条例》中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二、歪曲“营销”概念,假借“金融创新”。打着“虚拟货币”“金融互助”“微商”“爱心慈善”等幌子从事网络传销犯罪。三、打着“微信营销”的旗号,以微信、微商为平台,采取夸大宣传、造假炫富等方式,诱骗“朋友圈”的亲朋好友,以商品零售为幌子,实际是以发展下级代理商的形式从事网络传销。四、以“免费旅游”“边旅游边赚钱”为噱头,通过加微信好友的形式发展下线,拉群众入会交费,从事网络传销。五、以创业、投资为由头实施网络传销活动。以“在家创业”“网络创业”“网络资本运作”“网络投资”“原始股投资”“基金发售”等为诱饵,欺骗、引诱上当。六、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等幌子,以“做慈善事业,筑和谐家园”“爱心支助贫困学子”“消费养老”等形式,欺骗群众上当受骗。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生活当中传销是网络金融诈骗吗的相关资料,关于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知道网络金融诈骗的形式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区分出来的,有些只是披上了传销的外套,所以说不管是传销也好还是其他形式的网络诈骗也好,只要离不开网络这两个字或者说都是能构成诈骗的要件,那么就肯定是网络金融诈骗。
传销具有诈骗性质,但不属于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大学生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校园消费金融的实际需求,许多金融平台(P2P等)、民间小贷公司等机构趁势而入,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贷款业务,于是各种“校园贷”应运而生,在全国各大校园风靡一时。 “校园贷”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金融平台,在给学生提供资金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滋生诸如“电信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由于在校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防范意识较差、心理承受能力弱、法律维权意识不强,“校园贷”违法犯罪给学生的心理、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一些学生因此辍学,个别甚至自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目前“校园贷”诈骗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在校大学生推送贷款广告,以免抵押、低利息为诱饵诱导学生贷款,并要求缴纳贷款“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收到学生支付款项后即将其“拉黑”不再联系。 一种是串通“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指导讲座,夸大培训效果,与学生签订声称能提高综合技能的培训合同,并与贷款公司勾结,诱导学生贷款支付学费,从中诈骗学生。 还有一种更为极端的,要求学生提供照片、视频、身份证和家属电话号码等作为贷款抵押和担保,一旦学生无法如期还款,便以此威胁,勒索钱财。 出门在外要记得,天上没有白吃的午餐。 通过上面关于校园贷属于金融诈骗吗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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