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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的认定,一方存在法定的情形,就会被认定为过错方。法定情形如下: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过错方: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过错方是指夫妻二人中因某一人单方面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并离婚。
过错方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对以上四种具体情形,认定为过错方,第五项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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