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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服刑事一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就受害人不服刑事一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申请,但是如果检察院已经提起上诉,就没有...
受害人不服刑事一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就受害人不服刑事一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申请,但是如果检察院已经提起上诉,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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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不服刑事一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就受害人不服刑事一审判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申请,但是如果检察院已经提起上诉,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了,检察院不可能既提上诉又提抗诉。而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法院都会对刑事部分进行重新审查。
法律规定,在二审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有权撤诉。上诉人撤销诉讼后,失去上诉权,无法提出上诉,必须承担诉讼费用。所以上诉撤销后不能再上诉了。
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但是,对于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以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在一审判决送达后,当事人不可以上诉: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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