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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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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本规定所称的“二日”、“三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
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二)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撤销决定书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核发地车辆管理所予以注销;(三)无法收缴的,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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