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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离婚后,男女有负担能力的,可以给予生活困难一方适当帮助。法律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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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帮助。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可以看出,离婚经济帮助应在离婚时提出,要求给付经济帮助一方应存在生活困难现象,同时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应有负担能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是否生活困难的认定较为严格,只有在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才存在被认定为生活困难的可能。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推荐阅读:离婚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后的“一方生活困难”的概念是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三: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这一制度不以一方付出较多义务为前提,亦不以一方具有过错为前提,而是以一方生活困难为前提。这是扶贫济困的道德准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要求,是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因离婚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情况,不是指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存在的相对困难,是与周围群众相比,而不是与婚前或双方相比而言的。帮助的形式可以是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帮助,也可以是给付住房帮助;金钱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住房方面的帮助,根据帮助方实力,可以无偿居住,也可以有偿居住,还可以转移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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