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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的特点

2021-11-0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自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1)可以调解、自行和解和撤回自诉。①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就非刑事处罚内容达成协议,结束诉讼。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后具有法律效力。②自我和解。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自诉人和被告人可以解决纠纷。在人民法院宣在人民法院宣布判决前提出,同时必须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保护社会公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和解无效。③撤回自诉,是指自诉人因某种原因放弃该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经人民法院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允许诉讼。(2)被告人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共同审理的诉讼。在人民法院宣布判决之前,应当提出反讲。一旦反诉成立,即使原自诉人撤回自诉,也不会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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