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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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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合独资经营或合资经营之问题: 一般的看法是身弱以比劫星为喜用或专旺格等特殊格局以比劫为喜用之人,较适于合伙经营事业。而身强以比劫星为忌神,特别是身强财弱之人更忌伙经营事业。另外也有部分命相家认为命局财多身弱,以比劫星为用神时,若命局中比肩之力大于劫财之力,或者比肩劫财在命局内之力量不相上下,而比肩透干,劫财藏支不透时,则可与亲友合伙做生意。反之,若命局内劫财之力大于比肩,或两者之力量不相上下而劫财透干,比肩不透者,则不宜与亲友合伙做生意。以上两种看法均值得参考。 偏财太多而身弱的人,生涯之中较易财来财去,较难聚财,容易为财而奔波及困扰。或因妻妾或异性而损财或招来灾祸。夫妇易不和,且配偶易与母亲不投机,或本人影响母运。 偏财若逢空亡,主父寿不长或父运不扬(此点宜斟酌)。易再婚或克妻,财务权力落入他人手中,或有破财、败业或改行之暗示。另偏财坐日主之长生或建禄者,暗示着父运佳,父有成就,父子和睦,父子长寿情深。而若坐死墓绝运者,主父运不佳,父缘薄弱,较不易得父荫或父病弱或早亡(此点也预须斟酌,甚多不验)。宜再参酌全盘十神配置状况,例如偏财若与食伤同柱时,父运大致极富韧性,但以坐十二运以论父运,应验性不高。 身旺财旺,走官运时名利双收,走比劫运时,名利皆空。又,偏财若遭邻支,同柱近克或有刑冲者,父亲大都难言长寿,或身体易得病,或父子有代沟或不投机,纵使获得遗产,终也成空,若父亲有妾者,则父亲死后遗产往往会留给妾而不留给儿子。 命局偏财若为用神时,则父亲多助力,姨妾多助力而兄弟朋友姊妹少助力,不宜合伙,母寿短于父,且对太太不体贴。 命、岁、运并全三刑而刑入偏财星,或自刑两组而刑入偏财星,或命局财弱兄弟多,再逢命岁运合会成心劫局时,乃丧父之兆。
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它与公司、合伙等其他企业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从投资主体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这里讲的自然人显然只是指中国公民。至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否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要求应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的国家则只要求具备权利能力,而不要求具备行为能力。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 (2)从财产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一人所有,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3)从责任形态来看。投资者以其个人全部资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则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从内部机构设置来看。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既是企业的所有者,又可以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法律对其内部机构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业那样加以严格规定。 (5)从法律地位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权利义务上,企业和个人是融为一体的,企业的责任即是投资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创设,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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