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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到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 一、合同成立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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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的意思表示以达到成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合意的过程。 一、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 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合同成立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 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附条件合同的生效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点: 第一,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第二,条件是由当事人设定而非法定的。 第三,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第四,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所以,附条件的合同,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确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效力主要在于五个方面的审查: 1、审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具备建设与承包施工资格。发包方的资格审查: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个人合伙、联营体均可对外发包工程;主要审查以上主体是否具备发包条件: (1)发包人发包的工程是否立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一般民用建筑除外); (2)发包人是否属于招标人; (3)发包人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作为审查合同效力的一个方面,实践中因合同内容导致合同无效的较少。 (1)审查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无效; (2)审查合同规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的无效; (3)合同内容约定带、垫资施工条款可导致合同的部分无效或无效(对带、垫资施工的效力问题下文还要详述); (4)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双方又不能补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 (5)合同内容违反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确认,应具体审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的效力,主要看该地方性、专门性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义务性规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无效,否则,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或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效力待定行为。 4、审查合同是否经过了必要的程序。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5、审查总分包是否合法。应对合法总分包、非法分包、倒卖合同、合同转让与转包作出正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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