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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审判通常都是不公开进行的,限制旁听和报导;公布判决时也不公开被告人的真实姓名,而代之以“李某某”、“男孩A”等模糊的称谓。 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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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犯罪未满十八周岁,再次犯罪即使未已经达到了法定的十八周岁年龄,行为人也不属于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具体的年龄区间进行处罚:已满十六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六周岁已满十二周岁的,犯特定种类罪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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