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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通说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
1、一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未满):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一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未审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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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要看撤诉的情况,如果是当事人自行撤诉的,应当认为诉讼时效没有中断,诉讼时效仍然继续计算。《》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是双方达成协议当事人撤诉,撤诉后又发生争端起诉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新起算,为发生争议后两年。
行政诉讼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何为“知道”?法律未作相应解释,笔者认为,所谓“知道”应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行为内容及诉权和起诉期限,而非道听途说,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以口头形式告知,亦必须制作笔录,行政相对人通过非上述途径而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不能视为“知道”。另外,不作为的行政案件,根据《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其起诉期限的起算有三种方式: (1)自申请之日起60日;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可随时起诉。
我给力举例说明吧:如果市政府对你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并同时告知你有诉讼权利和诉讼期限,那么诉讼期限就从告知你的这天算起。如果他们没有告知你,就从你知道诉讼权利的那天算起。比如你一年之后才知道起诉权利,起诉期间就从一年后开始算。但从你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超过两年,你就没有权利起诉了,哪怕你知道诉讼权利的时间很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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