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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 1、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
本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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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指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对象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抢夺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本罪。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第280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因此,只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就认定为本罪,而不适用第280条。但由于本条没有规定毁灭行为,而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身就是毁灭国家机关公文、i件、印章的行为,故对该行为应适用刑法第280条,认定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等。 在我国,刑诉法解释375条内容规定的是专门针对国家武装部队的,或者是军队实施了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存在的量刑,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介绍了一下盗窃国家机关印章罪刑法如何进行规定的。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是指: 1、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证件、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大的; 4、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
关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要区分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与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后者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军事机关除外)的公文、证件、印章。 (一)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抢夺武装部队印章的只是本罪的一种行为,还包括盗窃的行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武装部队印章,抢夺是指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印章,另外,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同样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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