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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构成要件为: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犯罪的对象应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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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成立条件是: 1、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共通信等通信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受电波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室、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和接受电视图像的设备和有线广播电视的发射复盖设施邮电部门收发电报的机械设施公共电话的交换设施,通信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信的发射和接受电信号的设施微波、监视、传真通信设施等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电话的交换台、无线通信网络、航空电信网络、航空电信设施、航空电信等。例如,行为者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信的设施,例如行政事务设施、日常生活设施、广播、电视、电信设施、酒店、公司内部的闭路电视网、城市的公共电话亭、一般的民间电话等,不是本罪对象。破坏的,不能构成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该故意破坏财产罪等论处。另外,使用中的通信设施必须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通信设施,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例如拆卸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重要部件、破坏机械设备、切断电线、切断电缆、切断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破坏机械设备、不能广播、电视、电信通信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同时犯下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项罪名,属于想象中的竞争犯。根据对想象中的竞争犯从一重处中断的处理原则,必须以放火罪和爆炸罪论处。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因为通信设备被破坏,公共广播、电视、通信广播、电视、通信不能正常进行,不特定的很多部门和个人不能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信联系活动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既是普通市民,也是从事广播、电视通信业务的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愤怒、嫉妒陷害、贪婪利益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1979年刑法未明文将电视台列为本罪的对象。随着电视广播车业的发展,全国各地普遍设立的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也是重要的通讯设备。因此破坏电视台和电视转播台的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仅指过失犯前款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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