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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案件在公诉科吗

2025-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材料,并进行审查、调查和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在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已经或者可能有利于社会治安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正在预备或者准备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自首、悔罪或者有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服从判决、裁定的; (四)案件属于疑难、复杂,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影响社会治安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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