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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事务执行人又称“合伙负责人”。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
根据《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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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其他合伙人在将事务执行权委托于他人后,对企业的事务执行仍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对受委托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这是因为,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因其不执行企业事务,比较超脱,能够从旁观者的角度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而且在他们将执行委托于他人后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手段对涉及本人利益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为此,由非执行人事务合伙人监督事务执行人的工作不仅客观有效,也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有权查阅企业的有关账册。合伙人无论是否执行企业事务,都需要了解企业的经营和财政状况,这不仅是了解合伙经营和监督事务执行情况的需要,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为保证合伙人及时了解企业的有关情况,《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儿你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参与对企业重大事务的决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即凡涉及这类重大问题的决定,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执行事务合伙人也要参与表决,这也是非事务执行人监督事务执行人工作的一项内容。
可以参照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程序: 一、有关规定 (一)《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变更合伙人(股东),应符合《合伙人协议》或《会计师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必要的手续; (三)变更合伙人(股东)要修订《合伙人协议》或《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二、新增合伙人(股东)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三、备案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三)新增合伙人(股东)×××同志情况表( (四)新增合伙人(股东)×××同志有关证明材料 1、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复印件要包括证书编号、全部年检记录、转所记录等内容,要求提供证书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专职从业证明复印件,专职从业证明包括: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书或退休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五)、修订后的《合伙人协议》或《会计师事务所章程》复印件。 四、其他要求: 一)备案材料请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一式三份:由省级财政部门加盖变更事项备案专用章后,一份省级财政部门留存,一份抄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份退还会计师事务所存档。 (二)备案材料请按规定格式使用A4纸打印;有关复印件也要用A4纸复印。 五、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发现备案材料有虚假或合伙人(股东)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更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以处理。
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以及其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一些事务处理。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这个重要特征决定了各合伙人都有参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同等权利。而合伙企业事务如何由合伙人执行,则有两种具体形式: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另一种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主要规则有: 1.对外代表权 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 如果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3.表决办法 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合伙企业法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4.异议的处置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5.委托的撤销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 6.重要事项的特别规定 这就是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即:(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5)以合伙人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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