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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属于行政法律部门法的调整范畴。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一共有七大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经济法、刑法、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处理违法建筑有哪些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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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按照法律定义来说,建筑法属于行政法,不属于经济法。 2、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处理违法建筑有哪些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属于国土资源部!!!!下到省就是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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