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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得到同意的可以改变资金用途。 2、《证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
1、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得到同意的可以改变资金用途。 2、公司对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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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不可以用作他用,公开发行债券所筹得资金不可以用作他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 (二)股票市场投资; (三)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 (四)长期股权投资; (五)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风险提示: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注意事项: 1、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为短期融资券提供发行和信息披露服务。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2、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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