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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汽车一方没有权出卖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若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外转让该财产应得夫妻一致同意。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善意取得的有效。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的,如果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对方不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卖是有效的。相反如果是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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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如果私自卖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这个时候如果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买走车辆,并且他不知道卖车的人没有处分权,并且车辆已经交给了第三人并办理的登记,那么这个时候车辆的所有权就是第三人的,这个时候另外一方不能找买车人还车,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1.其中一方欠款一般是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但如果欠款是因为赌博、贷款、请客吃饭、购买奢侈品等行为导致的是不可以申请执行共同财产的。 2.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强制执行必然涉及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种种规定,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难度较大。
依据规定,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各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处分,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另一方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又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上述处分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的同时,规定应当维护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例外,可以不认定为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财产的共有人赔偿。(《意见》第89条)在因上述纠纷提起的诉讼中,法院通常会追加处分该项财产的共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如主张处分时已经过原告同意,则应对原告已同意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擅自处分的事实被认定后,被告(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如主张他是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举证责任便由被告负担。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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