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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以建筑工程为标的的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勘察合同、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很复杂的合同。涉及到工程技术标...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应注意的事项: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相关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2、严格审查发包人签订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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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懂不懂的人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如:不管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都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有没有建房资质何需不需要建房资质相关; 何等伤残需申请鉴定确认; 涉及多方面面问题,三言两语说不清楚。建议面谈,以便分析判断提出切实的维权方案!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方法: ①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②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注意是经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间,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日期,因为竣工验收备案是由建设单位来报送); ③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④未经过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1、施工许可证: ①如未取得且未施工,以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作为开工日期; ②但如未取得且已经施工,则一般以施工开始日为开工日期。 2、拖欠工程款 拖欠工程款且导致停工或缓慢施工,则工期可以顺延,但需要证明延误的天数及拖欠工程款与延误天数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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