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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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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的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协助执行的事项和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的裁定。专利权保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仍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专利权的财产保全自动终止。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独家执行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专利权的保全。人民法院不得重复保全。
行政处理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是实现专利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依《专利法》第57条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对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损害赔偿属于典型的民事救济方式,专利管理机关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不作处理决定。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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