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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个人情况来看。 2、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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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它会产生诸如不当债务背负,子女身心健康畸形成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生被毁,父母、兄弟姐妹、朋友受拖累等各种问题,如何尽快、更好的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成为对自己、孩子及家庭负责的当事人不得不直接面对的棘手问题,也成为代理律师不得不慎之又慎对待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有了明确无误、共同一致的离婚意愿,并且已经对孩子归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如何分配,婚前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已经做了充分的沟通,做了一致的决定,则双方可将这些内容通过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然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通过离婚登记的方式离婚。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离婚意愿方面达不成一致,或虽然已经有了明确无误、共同一致的离婚意愿,但是在对孩子归谁直接抚养,抚养费如何负担,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如何分配,婚前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的意思表示方面部分或全部不一致,则导致《离婚协议》无法签订,或《离婚协议》虽让已经签订但是一方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参与离婚登记,均达不到离婚登记的条件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一方仍坚持离婚的,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诉讼离婚,第一次能离吗?多数当事人认为,第一次离婚,法院通常判决不予离婚,这种认识甚至在一些人看来几成定例。也有一些当事人认为对方已将答应离婚了,只是不配合去离婚登记,所以通过诉讼很自然就会离婚。这前一种认识源于缺乏法律依据,后一种认识源于缺乏诉讼经验。其实,无论哪一起离婚案件,第一次离婚诉讼,操作好了第一次就可以离婚,而如果操作不好,不但第一次难以离婚,就是第二次,第三次,再再次诉讼,均会因为第一次的不当操作结果,也有可能离不了。因此,第一次离婚诉讼很重要。 怎样诉讼离婚呢?第一步是写起诉状,准备诉讼材料,到法院申请立案。由于每个家庭,每起婚姻的具体情况有差异,因此千篇一律的诉状对原告毫无裨益,而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有针对性的书写。诉请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一是要让法官看的明白,尽量使法官从主观上得到认同和接受,二是应能够影响被告的思维和判断以达到被原告“牵动”的目的。 第二步,在开庭之前,要全面详细了解和理清婚姻过程、婚姻事实、家庭背景、家庭情况及对当事方有影响的各个因素,预测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节和情形,在此基础上,围绕原告的诉讼目的,做好《离婚诉讼维权解决方案》。 第三步,开庭。开庭过程中,按照《离婚诉讼维权解决方案》(庭审中根据具体情况有所调整),遵循“影响法官,引导对方”的控辩思想,充分运用和把握好陈述、举证质证、辩论、调解、总结陈述等每个环节,环环相扣,为我所用,步步为营。 第三步过后,就是等待结果了。以上三步把握好了,就可以达到离婚的效果,甚至是当场就可实现;差强人意的,是判决结果可以作为下次诉讼离婚强有力的离婚依据。而如果把握不好,不但达不到离婚的目的,反而第一次的判决结果会就成为对下次诉讼离婚对自己极其不利而反被对方所利用的证据。 以上是针对原告而言的,对于被告而言,在写《答辩状》时,在庭前准备,在庭审中表现等各方面的要求,以上内容的精神,亦适用之;但被告比之原告要更为慎重的,是在其真实目的与表面陈述之间的暧昧关系的恰如其分的处理方面。另外,被告与原告攻守有不同,开始是守,但中间也可能有攻或攻守兼有,同样遵循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原则,应慎之又慎。 每一起离婚案件,对于律师或大或小,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天大的事。 家,是人的情感、道德培养和形成的起点和终点,是人热心公义及财富创造的起点和最终归宿,而夫妻关系为家的核心。因此,离婚不应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之所以离婚,因之于婚姻的不幸。离婚的目的是结束一对不幸的婚姻意味两对幸福婚姻的开始。而各家各有各的过法,幸于不幸,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对于律师而言,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之前,最好向当事人做这样的“米兰达宣言”: “结婚自愿,离婚自由,但在结婚和离婚这两个方面,我们都应当认真对待,不可随意。虽然我们常说“一对不幸的婚姻结束,意味着两对幸福的婚姻的开始”,但并不是每起离婚案件都是如此。我们都不希望离了一次,再离一次,然后成为习惯。因此,你要对自己目前的婚姻做好充分的考虑,如果有信心离婚后自己身心能够得到彻底的释放,有信心组成新的家庭,在这新的家庭中能够获得幸福或者说是更好,孩子能够更好的呵护,如此以来尽快离婚可能是最好的结果,而如果你对这些方面还没有准备好或还在纠结,我建议你在离与不离这方面,再做考虑。
没有证据,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起诉离婚时,当事人应撰写离婚起诉状,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材料。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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